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02民初2951号
原告哈尔滨鸿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南小区1号楼5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展维,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市体育馆,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号。
法定代表人高阳。
原告哈尔滨鸿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市体育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哈尔滨鸿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监理酬金共计9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原告为被告西侧200米国家赛事轮滑场、篮球场改造工程提供监理投标服务,监理酬金94,000元。2016年7月份原告给被告履行完招投标监理服务。2018年11月1日,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未付监理酬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已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请朝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鸿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哈尔滨鸿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的案件受理费1,0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兆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