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渝新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渝新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老杜电焊加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财保25号
申请人:四川渝新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1栋13楼131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MA6DGRA47B。
法定代表人:李俊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木,系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拉珍,系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老杜电焊加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540125MA6T3188X8。
经营者:杜海云,职务不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户:×××),中的存款480 000元。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投保担保金额480 000元(保险单号:1372000390122167315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老杜电焊加工在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户:×××)中的存款480 000元,冻结期限为执行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四川渝新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达  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米玛顿珠
书  记  员   巴  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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