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976号
原告:四川渝新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GRA47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插旗村7组,
被告:施庭均,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鞍均安6组144号。
原告四川渝新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庭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08日立案。原告四川渝新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渝新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顺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秦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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