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7民终3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5)鲁0784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9元,减半收取10004.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