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百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潍坊百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潍坊建达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7民终3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5)鲁0784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9元,减半收取10004.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