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6民初7713号
申请人: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25781-9,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俞伟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光,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宁县供销社(集团)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52970-7,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上海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王伏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宁县供销社(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阜宁县供销社(集团)总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阜宁县供销社(集团)总公司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谦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