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6民初12668号
原告: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俞伟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键光,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平,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体育局,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永华。
原告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研安全鉴定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体育局(以下简称江都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建研安全鉴定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江都体育局向其支付合同款9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本案审理中,原告江苏建研安全鉴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明亮在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为1158元,由原告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晋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