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与江苏太谷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2689号
原告: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俞伟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萍,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文,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太谷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新科二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曹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偲远,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太谷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78.5元,由原告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毕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