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民初10371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昊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42。
法定代表人:陈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仲强,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钜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95。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东莞市昊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钜赞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东莞市昊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昊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昊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15元、保全费3235元,合计7850元,由原告东莞市昊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 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思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