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东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东方票证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东方票证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东方票证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吉0193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93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