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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全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5民初2272号
被告:***,男,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贵远,系贵州贵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全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园艺村安和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8UN1N27。
法定代表人:刘雷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核紫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大道118号紫盛兴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AJN8AL5R。
法定代表人:欧阳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62391。
法定代表人:许思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华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95831844F。
法定代表人:郑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德州易天润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共青团北路北苑小区北侧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MA3TUW6WX8。
法定代表人:张立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银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69NEY70。
法定代表人:徐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银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核紫云能源有限公司、湖北全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网华东实业有限公司、德州易天润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7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殷 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义
书 记 员  齐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