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0405民初3058号
原告:梧州市冠恒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33号7号楼2单元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7910757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昊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翔二路1号A栋305房、A栋306房、A栋3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CKBW6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梧州市冠恒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昊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市冠恒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昊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梧州市冠恒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7320.10元及违约金9579.80元(按未支付货款30016.10元,按月1%,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2022年3月26日计450日为4502.40元,2022年3月27日起按77320.10元,自2022年3月27日暂计算至2022年10月9日计197日为5077.40元,以后计至付清货款之日,详见《违约金计算表》);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从事水泥销售经销商,被告于2020年5月份开始以广西电网公司(水利电业区域)2019年基建项目需要水泥为由,多次向原告购买水泥,双方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5日、2021年1月30日签订《水泥购销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润丰牌水泥,数量分别暂定400吨、700吨、100吨,被告到原告仓库自提,水泥价格随市场价格进行调整,货款月结,每月25日前双方对账核准后被告付清上月货款,如逾期支付货款,每月按1%滞纳金支付给原告。此后,被告分别对上述合同约定的《袋装水泥提货单》盖章确认,确认货款合计277320.10元,被告自2022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23日累计支付货款200000元,尚欠货款77320.10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及相应的《袋装水泥提货单》、《袋装水泥提货明细》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支付水泥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水泥货款和支付违约金。
被告广州昊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梧州市冠恒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昊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7320.1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货款77320.1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货款月结,每月25日前双方对账核准后被告付清上月货款,如逾期支付货款,每月按1%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诉请被告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被告逾期之日计算违约金部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核算,暂计至2022年10月9日的违约金为8546.73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暂计至2022年10月9日的违约金8546.73元部分,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昊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梧州市冠恒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77320.1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暂计至2022年10月9日为8546.73元,自2022年10月10日起,以尚欠货款77320.1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计986元,由原告梧州市冠恒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元,被告广州昊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