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9373号
原告:广东泽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烈鑫,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起源光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欧某1。
被告:东莞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原告广东泽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起源光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泽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