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9民初353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秀美小区第C座二单元17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崇礼新天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石窑子乡石窑子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被告:***,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与***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新天风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