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旗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9民初353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武阳秀美小区第C座二单元17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崇礼新天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石窑子乡石窑子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被告:***,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与***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新天风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