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和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华电和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162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华电和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山西综改示范区。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住大同市青年***街。 申请执行人华电和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晋02民终2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租赁费及逾期付款损失2556.21万元;一审、二审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9296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共欠申请人本金1700.05万元,逾期付款损失856.16万元,逾期付款损失856.16万元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二、关于本金1700.05万元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履行如下:1、被执行人在2021年6月30日前履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3.6734万元;2、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30日之前履行50万元;3、剩余执行款从2022年年开始,每年12月30日之前履行不低于50万元在清偿债务期间,被执行人如有收益,需优先清偿申请人债务,三、被执行人对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有限公司的债权取得破产清偿后,该款项需优先全额清偿申请人。四、执行费92962元由被执行人缴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张明付书面向我院提交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213执16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