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2民初1892号
原告:华电和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住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现住朔城区神头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华电和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电和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华电和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