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和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华电和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晋0602执1190号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 你与华电和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602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电和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支付申请人华电和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9973150元。 2案件受理费95833元,申请执行费97469元。 3如未按期履行,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 开户名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朔城支行 账号:××× 行号:103XXXXXXXX9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5990526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