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洪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等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塔南路160号万方集团办公楼11楼。
负责人:李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现春,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审被告:河南洪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中纬路1136号焦作市开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办公楼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高永和。
原审被告:河南正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嘉隆国际2号楼2402、2403。
法定代表人:魏秀萍。
原审被告:河南正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300号1幢2217、2218室。
法定代表人:潘新雷。
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关北一。
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河南洪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正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河南正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0811民初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上诉称,本案保险合同已对管辖做出了明确约定,约定管辖法院为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是侵权关系,与上诉人之间是人身保险合同关系,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裁定以其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即认为对上诉人与***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也有管辖权,不能成立。保险合同作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险合同带来的权力和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受合同约定约束。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0811民初57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原告***诉请支付赔偿款及逾期利息,因侵权行为地位于焦作市山阳区,因此,***向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进忠
审 判 员 米新秀
审 判 员 苏 杭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豆春庆
书 记 员 卢卯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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