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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章礼敏、池州市永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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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702民初1186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2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礼敏,男,汉族,1983年7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池州市永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东湖路。
法定代表人:方德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清风西路18#皖江大厦1-2。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章礼敏、池州市永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池州市永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具体地址,又拒绝交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7元,退回***。
代理审判员方圆圆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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