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592号
原告:湖南恒欣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村藕塘组内8栋11-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58号。
被告:***,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湖南恒欣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恒欣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恒欣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恒欣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恒欣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