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9财保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沪0109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池轶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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