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450号之二
原告:河南方大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郅应勋,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58号。
原告河南方大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方大幕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方大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20.60元,减半收取计5,310.30元,保全费3,930.33元,均由原告河南方大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