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3765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0750726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