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3765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0750726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