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7228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志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天府新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羊横四路六号附3号。
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58号。
原告四川省志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志强玻璃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722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611,831.68元的财产。原告四川省志强玻璃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11,831.6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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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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