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长信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惠州市水电安装公司、广东恺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民终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水电安装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长寿路33号圆通桥大厦301房。
法定代表人:袁周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权霄,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恺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西坑下塘1号。
法定代表人:雷燕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杰,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市水电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恺顺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购销合同》没有原件,而上诉人又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是否为实际买受人,上诉人与实际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上诉人应该对涉案货款承担直接清偿责任还是补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均未对此查实清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惠州市水电安装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艳妹
审 判 员 沈 巍
审 判 员 陈金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汤美玲
书 记 员 王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