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基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维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通化市开园晟泰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龙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省恒基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开园晟泰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依据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8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通化市开园晟泰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通化市开园晟泰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鹏
审判员 陈川鹏
审判员 王玉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