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基电力电器有限公司、通化市开园晟泰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8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基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化市开园晟泰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基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开园晟泰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8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5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5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8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两台钩机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基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通化市开园晟泰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