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基电力电器有限公司、通化市开园晟泰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执监4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基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通化市开园晟泰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基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开园晟泰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恢复执行案件,案号为(2022)吉05执恢2号。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集安市,为了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吉05执恢2号执行案件由集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