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7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县。
被执行人:池州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64960162B,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南湖路西侧红光小区7幢106、107。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池州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望劳人仲调字第1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7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