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皖0406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田家庵区朝阳东路229号。机构代码00305048-4。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博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古沟回族乡政府西50米农民工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91340400698951800P(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淮南市博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淮国土资罚字[2017]6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案。
本院认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淮国土资罚字[2017]6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数额适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淮国土资罚字[2017]6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淮南市博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75397.55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