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59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新明二路1号B座五层西面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232517954。
委托代理人:欧阳强、马洋洋,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唐路10号佛山义乌小商品贸易中心七楼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53796870。
法定代表人:彭金裕。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福市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35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9日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民事判决书,明福市场公司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700000元及违约金(截止2019年11月21日止的违约金合计149466.66元,自2019年11月22日起,以7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11172元,由明福市场公司负担10843元。明福市场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粤0604执5930号,并于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执行费11516元。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有关银行、房管、国土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扣划。由于被执行人涉及案件太多,明显资不抵债,案外人申请该公司破产,本院已移送破产审查,破产审查案号(2020)破申10号,因此本案以及其他案件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暂不能处分,等待破产审查作出结果再做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粤E×××××号牌车辆亦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只能做轮候处理,暂无法处置。
另外,被执行人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工作人员已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离职。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给付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应按照执行通知书向申请人支付工程余款700000元及违约金。但截止目前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应限制其消费。
由于其他债权人已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本院对该破产申请已立案审查,案号(2020)破申10号。另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4执59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破产审查不成立,认定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寰
审判员  杨 松
审判元陶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承忠
附一:当事人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申请人: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欧志强,联系电话:13542555775,委托代理人:马洋洋,联系电话:13690650097,送达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44号科华大厦九楼。
附二:申请人收款账户
户名: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75×××03
开户行:招商银行佛山城南支行
附三、执行款退费明细
本案申请人未受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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