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4民初35343号
原告: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西面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4。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志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洋洋,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明福市*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义乌小商品贸易中心七楼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70。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原告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明福市*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00元及违约金(计至2019年5月15日为88000元,从2019年5月16日起按所欠工程款700000元的2%每月收取,直至付清为止,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XRT-2018-07-02的《10kv弼塘纸箱厂新建1、2号箱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了由原告作为承包方承包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侧、雾岗路西侧的10kv弼塘纸箱厂新建1、2号箱变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工程总价款为13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涉案工程且工程经验收合格并通电,但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的约定,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700000元,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原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拟证明原告具有承接配电工程的资质。
2、《10kv弼塘纸箱厂新建1、2号箱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验收报告、监理评估报告。拟证明原、被告于2018年7月6日签订案涉合同,约定了工程总价款、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完成涉案工程且经验收合格。
收款回单。拟证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拖欠70万元工程款。
4、督促付款通知书。拟证明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被告发出督促支付70万工程余款的通知书,被告于2019年7月25日予以核实确认。
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原告的证据均有原件核对,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持有效审批证件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电力工程设计、电力工程咨询及项目管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原告已于2017年4月5日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018年7月6日,被告(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10KV弼塘纸箱厂新建1、2号箱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10KV弼塘纸箱厂新建1、2号箱变及其配套工程;(2)工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侧、雾岗路西侧……(二)承包方式。1、包工期、包质量、包送电、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2、办理本工程验收、送电等相关手续;3、以甲、乙双方审定确认的工程量进行总价承包,对超出工程范围的施工另行计算……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和佛山供电部门的规定标准……五、合同价款……本合同包干价1300000元……(三)付款方式:
付款节点
付款金额
付款节点
付款金额
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
30万
12月15日
15万
设备就位送电前
15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15万
电房拆除三日内
10万
2019年3月15日
10万
10月15日
10万
2019年4月15日
10万
11月15日
10万
2019年5月15日
5万
注:约定达成后,甲方如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甲方必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支付金额的2%每月收取(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直至完成相应支付……”。
2018年9月25日,原告(施工单位)、被告(建设单位)、广东瑞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东华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共同在《10KV弼唐纸箱厂新建1、2号箱变及其配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10KV弼唐纸箱厂新建1、2号箱变及其配套工程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10KV弼唐纸箱厂新建1、2号箱变及其配套工程已全部完工,经组织检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同意通过验收。
2019年7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敦促付款通知书》,内容为“鉴于10KV弼唐纸箱厂新建1、2号箱变工程早已全部完成,根据我司与贵司2018年7月6日签订的承包合同,贵司已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到目前为止尚欠我司工程余款700000元。贵司拖欠工程款行为已造成我司一定经济损失。为此,现我司敦请贵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尚欠我司工程余款700000元……”。
2019年7月25日,被告书面确认“经核实,我司确实尚欠贵司工程余款700000元,我司会尽快结清贵司的工程余款”并盖章。
另查明,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为:2018年7月24日,200000元;2018年8月27日,100000元;2018年11月9日,200000元;2018年12月30日,100000元。
原告当庭陈述:涉案工程于2018年9月25日完工且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设备就位送电前”、“电房拆除三日内”没有书面确认函,“设备就位送电前”是2018年8月30日,“电房拆除三日内”是2018年9月15日;工程验收后原告有交结算资料给被告,但被告并未书面回复,只是在原告发出的敦促付款通知书上盖章确认了欠款的事实,原告确认涉案工程结算款为13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系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其与被告签订的《10KV弼塘纸箱厂新建1、2号箱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诉请的工程余款。据前查明,原告承包的10KV弼唐纸箱厂新建1、2号箱变及其配套工程已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依约应付清工程款。原告主张的工程结算价130万元与承包合同约定的包干价一致,被告亦未到庭抗辩并举证反驳,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已付款金额60万元与其举证的转账凭证相符,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付款明细,本院采信上述已付款金额,确认被告尚欠工程余款70万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余款7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涉案施工承包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定了工程款的付款方式、付款节点、付款金额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约定的违约金计付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调至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11月21日止,被告应付的违约金合计149466.66元,具体明细见下表:
本金
计付期间
违约金
备注
300000元
2018.7.12-2018.7.24
300000×24%×13/360=2600元
100000元
2018.7.25-2018.8.27
100000×24%×34/360=2266.67元
2018.7.24支付200000元
150000元
2018.8.31-2018.9.15
150000×24%×16/360=1600元
2018.8.27支付100000元
250000元
2018.9.16-2018.10.15
250000×24%×30/360=5000元
350000元
2018.10.16-2018.11.9
350000×24%×25/360=5833.33元
150000元
2018.11.10-2018.11.15
150000×24%×6/360=600元
2018.11.9支付200000元
250000元
2018.11.16-2018.12.15
250000×24%×30/360=5000元
350000元
2018.12.16-2018.12.30
350000×24%×15/360=3500元
250000元
2018.12.31-2019.1.15
250000×24%×16/360=2666.67元
2018.12.30支付100000元
400000元
2019.1.16-2019.3.15
400000×24%×59/360=15733.33元
500000元
2019.3.16-2019.4.15
500000×24%×31/360=10333.33元
600000元
2019.4.16-2019.5.15
600000×24%×30/360=12000元
650000元
2019.5.16-2019.11.21
650000×24%×190/360=82333.33元
被告还应以7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2日起继续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明福市*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700000元及违约金(截至2019年11月21日止的违约金合计149466.66元,自2019年11月22日起,以7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6276元,财产保全费4896元,由原告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9元,被告佛山市明福市*运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媛
二O二O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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