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4民初35590号
原告: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西面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4。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志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洋洋,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明福市*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义乌小商品贸易中心七楼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70。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原告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明福市*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54245.98元及违约金(以1454245.9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自2016年10月21日起计至付清工程款时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低压供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承包方承包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工程名称为佛山义乌小商品贸易中心的低压供电安装等配套工作,工程总价款为9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涉案工程且工程经验收合格。但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工程款1454245.98元。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原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拟证明原告具有承接配电工程的资质。
2、低压供电工程施工合同、义乌小商品城低压动力电缆增补确认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8月15日签订案涉合同,后因原告承接的该项目超出合同附件范围的动力电缆规格和数量,原被告于2018年7月2日签订增补确认函,增补工程余款1454245.98元。
3、督促付款通知书。拟证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拖欠原告工程款1454245.98元。
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原告的证据均有原件核对,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持有效审批证件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电力工程设计、电力工程咨询及项目管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原告已于2017年4月5日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015年8月15日,被告(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低压供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佛山义乌小商品贸易中心……三、工程范围及内容。1、工程的主要内容有:电气安装按投标时的图纸(2013-QYCC-03)内容施工(详见工程预算清单和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内容)。2、工程承包方式:以项目包干价9500000元包干……六、工程付款方法: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补充协议支付(详见附件二)……补充条款……4、工程修改:施工过程中,如发包人确实需要修改或增加的工程,承包人要协助修改或增加,和因发包人原因要返工的工程量按合同规定的投标单价相关内容计算,如投标单价没有明确的,可按相应接近的定额项目计算……”。附件二为付款补充协议,除明确了分期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外,还约定“逾期超过5日仍未能支付当月进度款,乙方可暂停施工;同时按每月应付款的1%计算违约金”。
2018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义乌小商品城低压动力电缆增补确认函》,内容为“我司承接的义乌小商品城整体低压项目(2016年8月23日送电),存在超出合同附件范围的动力电缆规格及数量,现将相关数量统计如下,请确认……综上所述,本次特申请增加成本费用为:1171841.8+150200=1322041.8元,税金(10%)132204.18元,总计1454245.98元”。被告于2018年7月20日在上述确认函上盖章。
2019年7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敦促付款通知书》,内容为“根据我司与贵司2018年7月2日签订的《义乌小商品城低压动力电缆增补确认函》,到目前为止,贵司尚欠我司该增补工程余款1454245.98元。贵司拖欠工程款行为已造成我司一定经济损失,现我司敦请贵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述尚欠我司工程余款1454245.98元……”。对此,被告书面确认“经核实,我司确实尚欠贵司工程余款1454245.98元,我司会尽快结清贵司的工程余款”并盖章。
原告当庭陈述:低压工程无需竣工验收,原告完工后于2016年8月23日交付被告使用,即增补确认函中载明的送电时间;原、被告没有办理结算,是通过增补确认函来确认应结算的工程款金额;合同内工程款被告已支付完毕,仅欠增补工程款,原告诉请的即为增补确认函的款项;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日为合同附件二付款补充协议中最后一笔款项付款日的次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系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其与被告签订的双方签订的《低压供电工程施工合同》、《义乌小商品城低压动力电缆增补确认函》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据前查明,被告已书面确认涉案义乌小商品城整体低压项目已于2016年8月23日送电,亦确认尚欠增补工程款1454245.98元。因被告未到庭抗辩并举证证明其付款情况,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被告未依约支付增补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但涉案施工合同仅就合同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作出约定,并未约定增补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院酌定被告自结算次日即2018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明福市*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增补工程款1454245.98元及违约金(以1454245.98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1398元,由原告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84元,被告佛山市明福市*运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8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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