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保3209号
申请人: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新明二路1号B座五层西面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232517954。
法定代表人:雷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志强、马洋洋,分别系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2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6期1座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3328023M。
负责人:张瑞杰。
被申请人: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唐路10号佛山义乌小商品贸易中心七楼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53796870。
法定代表人:彭金裕。
申请人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75266.67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75266.67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阮惠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严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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