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3909号
申请人:佛山市禅星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油大道8号1-4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693413811。
法定代表人:卢伟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骐彰,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新明二路1号B座五层西面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232517954。
法定代表人:雷霆。
申请人佛山市禅星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94322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佛山市禅星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油大道8号4座的不动产[权利证号:粤(2017)佛三不动产权第0038943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43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二、查封申请人佛山市禅星特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油大道8号4座的不动产[权利证号:粤(2017)佛三不动产权第0038943号]。
案件申请费249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禅星特变压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