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156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雷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关于原告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566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扣划被执行人款项196.9元,已扣缴作案件执行费。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7679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伟
审 判 员  王 萌
审 判 员  董鹤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麦 栋
书 记 员  涂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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