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6072号
申请人: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新明二路1号B座五层西面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雷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志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洋洋,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92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997499041320200020568,担保金额为92890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92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48.9元,由申请人佛山兴润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杰才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吴孙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