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5531号
原告: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市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规划房产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A座806室。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规划房产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