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2596号
原告:**连,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A座1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第三人:***,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连与被告***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连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连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旖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