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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2596号 原告:**连,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A座1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第三人:***,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连与被告***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连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连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旖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