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381执5095号
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沂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81民初4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5896.13元,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已经强制执行到位214918.13元,其中本金205896.13元,案件受理费9022元。本案执行费2988元被执行人新沂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已经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苏0381民初49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新沂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现已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