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执5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81执522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