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6992号
原告:**连,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廷)华,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连与被告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连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连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