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6992号 原告:**连,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市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廷)华,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连与被告江苏新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连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连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