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22民初960号
原告:周霞,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元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兴建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779023457。
法定代表人:易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霞与被告四川元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周霞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霞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