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元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22民初960号 原告:***,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元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兴建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7790234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元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