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06-1号
原告湖北亚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青年路265号嘉颐新都9楼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融园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义兵,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亚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融园家具产业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亚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撤回诉讼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亚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亚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17元减半收取20008.5元,由原告湖北亚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退还给湖北亚太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