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正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永乐投资集团生态木建材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油民初字第934号
原告:四川正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永乐投资集团生态木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正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永乐投资集团生态木建材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提出其与第三方正在办理结算中”为由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正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永乐投资集团生态木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四川正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廖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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