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正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1921民初2281号
原告:四川正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175357231。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68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0556B。
诉讼代表人: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正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正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正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对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815000元债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9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监理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用300000元,监理期限为2009年11月10日至2010年11月9日,后因未如期完成,双方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了《关于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百万吨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监理延期的补充协议》,约定延期的监理费用为200000元,监理期为8个月;该工程由于被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双方于2013年2月13日又签订了《关于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百万吨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监理再次延期的补充协议》,约定原告继续履行监理义务,被告按月支付25000元的监理费用,后又再次延期了40个月,几次合同总的监理费用应为1500000元,经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核实已支付了685000元,被告还应支付815000元,2017年9月,原告向被告申请债权确认,因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监狱服刑,原告无法提供监理日志、监理结算书等材料,管理人无法核实对案涉合同的履行及双方结算情况,对原告的债权无法确认,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实现诉请。
被告辩称:原告在2017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属实,双方签订了监理合同并实际履行属实,但由于当时原告提供的资料不全,双方没有结算,故没有确认。
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对下列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1.2009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用为30万元;2.双方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了《关于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百万吨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监理延期的补充协议》,约定延期的监理费用为200000元;3.双方于2013年2月13日又签订了《关于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百万吨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监理再次延期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按月支付25000元的监理费用,后又再次延期了40个月;4.2017年9月27日原告给被告出具的监理资料移交清单一份(包括35本监理日志、监理例会纪要及专题报告、文件签收薄、监理通知单35份)。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监理费用总额为150万元。5.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出具的《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审查意见书》,证明被告已支付监理费用685000元。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庭审予以查实:原告提出依据双方的移交清单,监理日志是移交给了被告的,本院当庭责令被告将编号01至编号35的监理日志1013页提交法庭,通过庭审组织双方核实算账,被告认可应支付原告监理费用总额为150万元。
对上述无争议的证据,和双方核实并质证的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经庭审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庭审中,原告表示为支持被告破产重组,主动放弃对被告享有100000元债权的权利。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两次补充协议后,原告实际履行合同,被告应支付原告监理费用总额为1500000元,被告实际已支付了685000元,下差815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100000元的债权,系在合法行使自己民事权利范围内,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对被告享有的715000元普通破产债权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四川正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金额为715000元。
案件受理费11950元,由被告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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