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1111号
原告:***,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电建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603330892),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旗良公路东侧。
原告**与被告天津电建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