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德信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明德信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亿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212民初22488号
原告青岛明德信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亿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明德信电气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姜丰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亿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电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及时、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即应依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原告所欠货款并支付欠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关于所欠货款数额,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及有被告时任法定代表人石民文签名确认的三份《送货清单》,可以确认原告所供货物总货值为746023元(718000元+28023元),扣减被告已付货款478240元,所欠货款的数额应为267783元(746023元-47824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67783元及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数额,因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送电后无质量问题一周内付清全部余款”,本案中,根据涉案设备实际使用人2017年6月15日签章确认的《售后服务单》,可以证实原告所供设备经送电验收无质量问题,故被告应最迟于2017年6月22日付清全部货款,故被告应自2017年6月23日起计付原告其所欠货款的利息,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2019年8月20日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替代,故本院确认被告应当支付的利息数额为,以未付货款26778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在此范围内的,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对自己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机电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提供的低压柜7台、高压柜4台、变压器1台、直流屏1台,货款共计718000元,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供货,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一周内付287400元,货到工地后付215200元,送电后无质量问题一周内付清全部余款215400元。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落款处有原、分别盖章确认。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被告时任法定代表人石民文在原告出具的发货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同年12月23日的两份《送货清单》“收货人签字”处签名,确认收到7台低压开关柜、4台高压开关柜、1台变压器、1台直流屏及相关设备附件、资料,该《送货清单》载明“收货单位:青岛亿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中船重工工程,送达地点:即墨鳌山卫镇蓝色硅谷创业中心附近”。 2016年3月29日,被告再行采购原告一台低压开关柜,原告向上述地址发货,被告时任法定代表人石民文在原告出具的《送货清单》“收货人签字”处签名确认。庭审中,原告主张该低压开关柜货值28023元,有上述原、被告签订的《机电产品购销合同》中铅笔手写字迹“追加28023”佐证。 2017年6月15日,涉案机电设备实际使用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青岛腐蚀与防护研究中心在原告出具的《售后服务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原告所供设备经送电验收运行正常。 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原告付款287400元,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付款190840元,以上共计47824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机电产品购销合同》、工商信息打印件、回单、银行交易记录等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上述证据业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一、被告青岛亿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明德信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67783元。 二、被告青岛亿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明德信电气有限公司利息(具体数额以26778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青岛明德信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92元,由被告亿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 未 审判员 张国全 审判员 宋丽娜
书记员 曹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