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执929号
申请人:青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西南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92066946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亿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于哥庄村4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67850361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亿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青岛亿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查控扣划后发还人民币637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在对被执行人青岛亿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已经穷尽了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有效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均已告知申请人并取得申请人书面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