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4民初10796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荔红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621214X1。
法定代表人:张良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石背路****厂房****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491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郭胜伟,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根,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科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郭胜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会平、姜艳,被告***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马占根,被告***,被告***、***、郭胜伟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马占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强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施工合同已于2018年7月20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支付的444万元预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化6%利率计算,从支付日2017年4月24日的次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3日的利息为4440000*0.06*861/360=63714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60万元(按合同约定2万元/天的标准,从被告一违约日2017年5月15日的次日起计,暂计至原告方第一次发函要求解除合同的2018年7月20日止,违约金为20000*430=8600000元),计算至法院判决实际解除日;4、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8万元;6、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在其对被告一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广州新力帝泊湾项目110KV线路迁移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荔红北路8号地块内的九潭110KV益田丙线、110KV林新线共塔双回线路迁改工程委托给被告一,由被告一负责迁移方案报批、施工图设计、报建报批、施工、验收以及所涉及的手续、协调,以及地貌、地面构筑物回复、地面构筑物回复等所有工作告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告一支付了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共计444万元。而被告一自合同签订后,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既未在2017年5月15日前取得迁改方案批复,也未进行任何线路迁移施工工作。原告曾多次试图与被告一进行沟通,但是被告一都不予回应。原告分别于2018年7月20日、2018年10月15日、2019年8月21日致函被告一,要求解除施工合同、返回原告已支付预付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一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一接收函件后,截至具状日,均无任何反馈,既不履行合同义务,亦不与原告协商解决合同解除事宜。被告一这种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款项的行为,非常恶劣,完全违背民法、合同法的契约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合作秩序。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被告一退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444万元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一的违约行为及给原告造成的不良的影响一直在持续。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每日支付2万的违约金,计至2019年9月3日,违约金合计1680万元。原告考虑减损规则,主动申请将违约金计算至原告第一次发函给被告要求解除之日。为确保原告的合法诉求能够得到实现,原告同时要求对被告一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三个股东即本案的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公司答辩称,一、原告隐瞒事实,使得签订合同不能履行。双方签订的线路迁移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案涉电力线路迁移改造工程项目系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得到迁移方案批复和进行施工,更要以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具备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为前提。法律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而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故意隐瞒其未取得申请人主体资料、规划许可证等事实,致使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原告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国家管理秩序;同时,导致我方为取得合同利益而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履行合同,给我方造成损失。二、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退一步讲,即使有损失,也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三、我方为合同履行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1、自从双方接洽开始,我方就安排人员对原告施工项目专职跟办;在合同商定阶段,我方已着手协调广州供电局有关部门及广州电力工程设计院对该工程从“迁改方案可行性研究”及“现场实际线行可能走向”进行了多次反复核查。2、协助其制定迁改路径示意图,催促其尽快提交申请材料。3、向其发送电力管理部门的复函。4、根据供电部门复函,沟通协调供电部门安排地质勘测事宜。5、把电力工程设计公司设计的迁改路径方案发送原告。6、协调电力设计院出具《初步可研性方案报告》。7、将原告三次易稿的修改方案报入花都区规划局咨询可行性(最终不符合规划审批原则)。8、组织原告项目部与当进规划部门多次协商,再次报规划局审批(因地块受控即开发手续不齐被暂停受理)。9、针对2017年4月份,南方电网线路迁改发生事故,导致南网全面收紧有关迁改工程申请,普通用户(含房地产业)申请供电局已暂停受理的情况,设法协调广州市政府、花都区政府,由政府出面协调区土地开发中心发函广州供电局,政府加具意见将此工程列入区重点工程的方式,尽快推进项目进展。四、原告的原因使合同履行一再遇阻,并最终无法履行。1、早在迁改申请阶段,由于原告没有拿到强科公司主体资料,申请材料无法盖章,导致申请提交推迟了一个半月。2、众所周知,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迁改等方案由政府规划部门及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来决定,并要结合沿线建筑分布和群众利益综合考虑。可原告一味追求自身利益,对可研报告方案多次修改,使得项目进展进一步延迟。3、修改方案再次报规划局审批后,我方的主要经办人员在9月15日接到规划局来电,告知由于地块属“受控开发”的原因,迁改申请暂时无法受理。我方从项目接手开始,就曾多次询问原告公司相关领导及项目部有关人员,均回复地块不存在问题,所以我方才没有任何怀疑,一直积极努力地推进公关、设计、查勘等各项工作,并为此支出了大量费用。4、迁改申请被暂停受理后,原告既不向我方通告地块问题的解决进展,也不与我方沟通下一阶段的工作如何开展,而是置双方已签订合同于不顾,偷偷将合同项目从架空迁改为地埋迁改,于2017年11月29日,与不具备电力工程施工资质的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标的价格为5000万元(此方案也未获批准)。5、目前,该地产项目已开始施工,但该线路并未迁改,这说明,因地块受控,案涉迁改项目一开始就具有不可履行性;由于原告隐瞒地块情况及未办理下相关手续的事实,使我方为此蒙受巨大损失。
被告***、***、郭胜伟答辩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1、答辩人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人;2、答辩人对公司的出资事宜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被告***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反诉人损失1314188.26元;3、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诉讼中,被告***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反诉人赔偿被反诉人各项损失共计2300988.26元。
事实和理由:与***公司的本诉答辩意见一致。
原告强科公司答辩称,我方认为合同有效,可是已经解除了。被告不存在损失,是我方损失,被告应赔偿我方损失,并且承担违约责任。案件的核心是,被告是有专业资质的公司,但是被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对于被告提交的复函,这是程序性的文件,我方作为申请方,政府收到了,会作为程序性的回复,被告要做一系列方案,但是被告没有做。被告说我方和其他公司签订五千万的合同,如果说我们与别的公司签订,也是因为被告的能力不足才让我们寻求其他公司解决迁改的问题。同时也说明如果该合同存在,恰说明被告所说不存在盖章等障碍,不然原告不可能再花5000万委托其他方。现在我方已经完成项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强科公司于2006年11月8日取得座落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九潭村天马河西侧,地号为0206,地号为0206046,地类地,使用权面积为56562.7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编号为花国用(2006)第72138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1日,注册资本为5600万元,具备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郭胜伟系***公司的股东。
2017年4月7日,强科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广州新力.帝泊湾项目110KV线路迁移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方将广州市花都区荔红北路8号地块九潭110KV益田丙线、110KV林新线共塔双回线路迁改工程委托乙方施工,迁改按双方确定的方案实施。合同第一条第2点约定,2017年3月27日正式开工,并于5月15日前提供迁移方案批复,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完成线路迁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方案批复或者线路迁移完成时间延迟,每延迟一天,乙方承担20000元/天的违约金;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迟,工期相应顺延。3、总价包干工作内容需再明确:主要包括本迁移工程方案报批、施工图设计、报建报批、施工、验收合格,本工程所涉及的手续办理、对外协调、施工所涉及的协调及其他临时设施的修筑保证、施工后地貌和被毁坏地面构筑物的恢复等相关工作。二、工程费用及付款方式1、工程费用:根据双方现场察勘:乙方负责此段架空线路的迁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公司承担。本工程项目为总价包干,迁改总费用为14800000元,注:未税价:13333333.3元,税金1466666.7元,……。2、付款方式:2.1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额的30%作为预付款;……。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于由乙方负责迁改的工程,在开工前甲方应对乙方明确线路迁改的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乙方迁改后符合建设的规定。
合同签订后,强科公司委托中山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44万元。***公司向强科公司出具了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
***公司出具涉案工程路径方案图后,向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输电管理所申请批复。该所于2017年6月12日出具复函,内容如下:一、同意贵司提出该段线路迁改申请,采用资金补偿方式实施。二、根据我所对项目实施地地质条件的了解,贵司项目所在地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多为溶洞地貌。有关迁改方案,需待专业地质勘测单位对现场作出详细勘测并出具地质勘测报告后,我所方能最终确定可行性迁改方案。此后,涉案合同因故未能继续履行。强科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通过快递形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前退回444万元,否则将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公司确认其已收到该解除函,并主张其已于2018年8月29日到强科公司与其协商解除事宜。
强科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委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通过快递形式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公司于收到该函之日起3日内退回444万元,否则将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该邮件于2018年10月17日妥投。强科公司又委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21日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公司于收到该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444万元、利息及违约金1650万元。该律师函未能妥投。***公司否认其收到上述两份律师函。
关于何方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各执一词。强科公司主张系***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涉案高压线迁移改造工程,违反了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确定了迁改方案。强科公司为此提交了涉案合同的OA审批流程及合同附件2拟证实其主张。***公司未提交质证意见。
***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未能如约完成,系因为强科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时,并未拿到相关主体资料,导致强科公司向其提交盖章材料迟延,且强科公司多次对其方案进行修改,此后又因涉案地块受控,导致迁改申请无法受理,致使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强科公司此后又将同一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江苏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属强科公司违约。***公司为此提交了证据拟证实其上述主张,其中包括1、2017年6月14日微信记录,证明反诉人工作取得供电局初步复函,并将复函发送强科公司;2、2017年6月26日,强科公司实际控制人广州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发出的违约处罚通知单,证明强科公司没有取得强科公司主体材料,不是合法的申请人与合同相对人;3、2017年7月3日,强科公司的复函,证明强科公司手中没有公司主体资料而盖章拖延,影响办理批复;4、2017年7月13日关于架空线迁改的说明,证明***公司就强科公司修改方案与其沟通,告知其修改方案会增加不确定风险,可能影响工程时间;5、2017年7月13日,***公司起草并发送强科公司的“关于请求加快解决项目地块内110KV双回架空线路完成迁改的申请函”,证明***公司为了项目进展积极协调各方;6、2017年7月13日,“关于花都新力帝泊湾项目110KV架空线迁改工程进展有关情况说明”,证明***公司为工程所做的大量工作,及项目的目前进展情况;7、2017年8月9日,与强科公司对接人李智宏的邮件沟通记录,证明当日向对方发送了:“关于花都新力帝泊湾项目110KV架空线迁改工程进展有关情况说明”,证明***公司为项目做了大量工作,同时告知因对主坚持修改方案,与相关部门沟通时间会延长,申请将工期延至2017年12月31日;8、2017年9月15日,项目被暂停受理后,***公司项目经办人员就整个项目迁改方案的修改确定过程及最终项止暂停受理的原因进行的陈述,证明项目***公司为项目做了大量工作,项目停止是由于强科公司地块受控的原因,强科公司一直在对***公司隐瞒其项目地块存在问题的真实情况;9、2017年11月29日,广州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另行签订的工程施合同,证明强科公司此时仍未取得强科公司的主体资料;强科公司在未与***公司解除合同前,瞒着***公司,使用其控股股东名义将同一项目另行交与他人施工,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第三方公司不具备电力工程施工资质;10、2018年9月9日,***公司与强科公司的通话录音,证明强科公司当时一直未取得强科公司主体资料,项目地块存在问题,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12、强科公司取得地块规划许可证的时间,证明在合同履行前及履行中强科公司未取得法定规划许可证,双方合同不可能履行成功;13、建设规划许可证,证明强科公司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间2018年10月11日,在此之前***公司到供电局办理迁改审批是不可能的。
强科公司对于上述证据除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外,其余证据均有异议,认为无法证实***公司的主张。
强科公司还提交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7日出具的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6502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函拟证明需要先完成高压线迁改才能办理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函内容如下: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你单位申请位于风神大道以北、天马河以西地段项目代码:2018-440114-70-03-827475的住宅、公建配套(自编号4#、2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函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核,现函复如下:一、肉菜市场应满足“保证不少于1/2面积设在首层”的要求。二、应按照《关于原则同意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复函》(穗国土规划批[2018]181号)第三点第三款中“用地内现状110KV高压线边导线退让10米范围内的建筑应在高压线迁改后再办理报建手续”的要求办理。***公司对于该函的真实性无异议。
强科公司主张涉案高压线迁改项目已得到供电局同意,为此提交了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出具的广供电基[2019]80号《关于花都区九潭村地块项目输电线路迁改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批复》,内容如下:根据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地块涉及高压线路迁改的函》(花府函[2018]114号),花都区九潭村地块项目输电线路迁改工程由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负责申请并推进相关工作。2019年7月,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广州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我局审查。经我局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广东省电力设计院研究院(评审单位)评审,批复如下:一、同意评审单位关于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详见附件)。工程建设规模包括:(一)新建N0-N5塔110千伏双回架空线路长约0.77千米,新建导线选用铝包钢芯绞线……。强科公司主张***公司的专业和协调能力不足,无法推动涉案工程进展,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主张其因履行涉案合同而遭受损失,其中包括公司报销费用1314188.26元及企业所得税986800元。***公司为此提交了增值税发票拟证实其主张。强科公司对三性不予认可,认为系***公司违约,且税金损失无税务机关确认。
诉讼中,本院依职权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发函询问涉案工程是否需要改建设项目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才可进行施工?还是要求先完成高压线迁改才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是原告主体建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局于2020年2月11日复函,内容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高压线路迁改工程属于管线工程,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实施建设。二、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强科公司位于花都××风神大道以北、天马河以西地段住宅地块内现状高压线(110kv益田丙线、110kv林新线)未迁改前,不得办理项目地块内涉及电力路线保护区范围内的住宅及公建配套等建筑工程的规划许可。三、110kv益田丙线、110kv林新线高压线迁改工程与强科公司位于花都××风神大道以北、天马河以西地段住宅项目建筑工程属不同工程项目,需分别依程序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强科公司认为若***公司正常履约,应由***公司办理涉案高压线迁改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公司对该复函无异议。
本院向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花都供电局发函询问涉案高压线迁改工程需办理何种手续?需具备何种条件?需提交何种材料?该局于2020年2月6日复函,内容如下:根据广州供电局相关管理制度,迁改需求单位如需迁改广州供电局管辖的110千伏输电线路,需向广州供电局正式发函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迁改申请材料:(1)主体项目建设工程前期立项文件和项目核准文件;(2)主体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标注迁改输电线路位置的红线图;(4)迁改需求单位申请迁改110千伏及35千伏输电设施原则上需提供县(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对迁改需求单位主体建设项目的建设批文或函件、会议纪要等支持性文件;(5)《广州供电局输电线路迁改申请表》;(6)上述所有资料的电子文档。广州供电局受理并经现场勘察后,予以复函同意开展可研工作。可研审查通过后,予以复函同意迁改申请。
强科公司认为其可选择性提交相关证件,并为此提交了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广供电函[2018]920号《关于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地块涉及高压线路迁改的复函》拟证实其主张。***公司认为该复函是针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的回复,且该复函的日期为2018年9月6日,是在强科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函之后,该证据违反了法律规定。
为此,本院再次向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花都供电局发函询问涉案高压线迁改工程到底需要提交何种资料?该局于2020年3月26日明确回复此前回复函中需要提交的材料中(1)-(4)材料视主体项目进度情况可选择性提供。强科公司对该复函无异议,认为该函足以证实***公司存在违约。***公司认为该函与本案关联性不足,不能证明强科公司于2017年5月申请涉案高压线迁改时,不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申请相关项目必须提交土地权属证明、主体项目前期立项文件和核准文件、主体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该回复不具有合法合理性。
诉讼中,强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公司13857140元的财产,并由强科公司的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114民初107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3857140元的财产。强科公司为此支出诉讼保全费5000元。后强科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公司上述财产的查封,并要求查封***公司、***、***、郭胜伟13857140元的财产,并由强科公司的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114民初1079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公司、***、***、郭胜伟名下所有的价值13857140元的财产。强科公司为此支出诉讼保全费5000元。
诉讼中,本院向强科公司释明,若涉案合同无效,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强科公司称,若涉案合同无效,则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公司退还其已付的所有合同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损失。本院向***公司释明,若涉案合同有效,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公司表示若涉案合同有效,不变更诉讼请求。
另查明,***公司原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后***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为3600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以货币形式出资3240万元,出资比例90%;郭胜伟以货币形式出资360万元,出资比例10%。该公司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条还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额于公司设立后20年内缴足。***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修改公司章程,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600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郭胜伟以货币形式出资560万元,出资比例10%;***以货币形式出资560万元,出资比例10%;***以货币形式出资4480万元,出资比例80%。
再查明,强科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约定由强科公司聘请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刘会平律师担任强科公司为本案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人。强科公司为此向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18万元。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9月2日向强科公司开具18万元的代理费发票。***公司要求对强科公司的公章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的回函可知,高压线迁移改造工程需要办理单独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强科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广州新力.帝泊湾项目110KV线路迁移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包含了多重法律关系,从合同第一条第3点的约定可以看出,***公司需要完成的合同义务包括迁移工程方案报批、施工图设计、报建报批、施工、验收合格,工程所涉及的手续办理、对外协调、施工所涉及的协调及其他临时设施的修筑保证、施工后地貌和被毁坏地面构筑物的恢复等相关工作。双方之间并非单一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的履行情况来看,强科公司向***公司支付预付款444万元之后,***公司仅向强科公司出具了迁移方案,其余报批、报建工作并未完成,高压线迁移改造工程并未进入建设阶段。涉案工程虽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公司具备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强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尽到审慎义务,至于合同履行的程度非其所能控制。故在此阶段,合同不宜认定为无效。***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主张涉案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何方存在违约行为,本院对此作如下分析:强科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预付款444万元。但***公司除向强科公司提交路径方案图并获得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输电管理所批复之外,并未完成其他合同义务。***公司主张系因强科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时,并未拿到相关主体资料,导致强科公司向其提交盖章材料迟延,且强科公司多次对其方案进行修改,此后又因涉案地块受控,导致迁改申请无法受理,致使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上述主张。且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的复函可知,涉案地块建筑项目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是高压线迁改完成后才可取得。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花都供电局的复函也可证实***公司主张高压线迁改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可选择性提交,并非要求在申请前就全部取得。以上种种足以证实***公司主张强科公司违约不成立。
***公司主张强科公司向其提交资料较晚导致其逾期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进行公章鉴定。本院认为,强科公司已确认公章的真实性。即便***公司上述陈述属实,该原因也并非是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公司要求对强科公司的公章进行鉴定,本院不予采纳。
***公司在收取强科公司支付的预付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强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强科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公司发出解除函,***公司确认其已收到该解除函。涉案合同在***公司收到解除函时已解除。但双方并未明确该解除函的签收时间,本院酌定涉案合同于强科公司发出解除函3天后即2018年7月27日解除。
强科公司要求***公司返还其支付的预付款44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强科公司要求***公司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其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公司在合同解除前并非是无故占用强科公司的资金。强科公司发出的解除函中亦要求***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前退还444万元,故利息应于2018年7月31日起算,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强科公司要求***公司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按照每天2万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但该约定系逾期履行合同违约金,并非针对解除合同的情况。在强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其要求***公司按照每天2万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86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律师费,强科公司已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及发票证实其已向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8万元。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强科公司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律师费18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郭胜伟系***公司的股东,虽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郭胜伟的出资期限为20年,现出资期限并未到期。强科公司要求***、***、郭胜伟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公司提出的各项损失包括税金损失,因***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缴纳的税金无法退回,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余损失。且***公司系违约方,***公司要求强科公司承担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签订的《广州新力.帝泊湾项目110KV线路迁移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7月27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返还444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44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7月3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0600元,由原告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0784元,由被告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8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604元,由被告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用10000元,有原告广东强科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被告被告深圳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静文
人民陪审员 曾桂妹
人民陪审员 黄美好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利文智